土地使用权到期后,可以办理续期。如果未办理续期,根据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四十条,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。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,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。
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土地使用权期满,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。需要续期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,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,并办理登记。
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:
1.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;
2.工业用地、公益事业性、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;
3.商业、文体、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