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明示方式
这是指遗嘱人以明文的、直接的方式表示变更或撤回原立遗嘱。此时,遗嘱人必须依照遗嘱的方式作成,不具备遗嘱法定方式的变更、撤回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变更、撤回的效力。
明示的遗嘱变更或撤回方式包括:
(1)遗嘱人另立新遗嘱,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回或变更原遗嘱。
新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,并且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未公证的新遗嘱也可以撤回或变更原来的公证遗嘱。
(2)遗嘱人以涂改、增删等方式在原遗嘱上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。
采用这种方式变更或撤回自书遗嘱的,遗嘱人应当在涂改、增删处注明涂改、增删的字数,并在该处另行进行签名和标注时间。对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的涂改、增删,除满足上述要求外,还需要代书人、见证人在涂改、增删处另行进行签名和标注时间。
2、推定方式
(1)遗嘱人所立前后若干遗嘱的内容相抵触。
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。因此,前后遗嘱的内容全部抵触的,视为遗嘱的撤回;部分抵触的,视为遗嘱的变更。
(2)遗嘱人作成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。
该行为本身昭示了遗嘱人变更、撤回原立遗嘱的意思表示,从实际上否定了原立遗嘱,使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。